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法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法规体系)

作者:admin 时间:2023-11-14 02:22:09 阅读数:1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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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建设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和富于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区别

1、意思不同,基础设施意思是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公共、服务、设施三个词合成的概念。分类不同,基础设施分为农村、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础、经济等公共服务设施。

2、指代不同 基础设施: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

3、它们的区别是,公共设施用是为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而市政公用设施用是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至于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

4、含义不同 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道路、供热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气设施、通讯设施、照明设施、以及绿化等,这些设施发生的设备及安装费都在基础设施费项目内归集。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