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再生水规划,提升专项要求

作者:admin 时间:2023-12-18 12:04:01 阅读数:43人阅读

本文目录一览: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三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根据《各城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废弃旧自来水管道由管道所有者承担管理责任。如果管道位于市区,则由市供水集团承担管理责任。 如果是小区外的废旧自来水管道,通常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

4、第九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5、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机动车清洗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2018修正)

第八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及新型环保材料,改善水质,提高水的利用率。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 城市供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

中水养护的意思是:中水,因其水质介于给水(上水)和排水(下水)之间,故名中水(也叫再生水)。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完善城市节水信息系统建设,提高节水信息化管理水平。认真做好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和考核。 认真做好污水处理工作。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分别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深化再生水规划,提升专项要求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城镇地区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营和养护,并承担相应资金。

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排水许可证。

出现进出水水质、水量异常以及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突发情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深化再生水规划,提升专项要求

第四条 本市严格保护水资源,实行城乡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统一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重,厉行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水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和再生水利用进行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和河道综合整治等方面工作。